一文详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2-14 00:37:52 浏览:21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之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请报告这四个阶段。

  《决定》指出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产金额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公司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一样的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检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14年)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点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2005年)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一样的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来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 作出 如下规定: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资本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第九条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资本预算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资本预算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资本预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要充分吸收专家和公众的科学合理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做修改,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当事人。

  (三)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的意见,对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1)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与影响;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

  (2)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一定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程序要求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和深度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及其相关规定。

  符合相应地方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如:《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的规定;

  Ø 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和招标核准申请表;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事权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点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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