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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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项目单位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或有特别的条件的项目需甲级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做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设计单位做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的具体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出现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理应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能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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