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受理单位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3-18 02:30:34 浏览:21次

  答:(1)有关高校均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受理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及教职工对本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2)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人事厅/局及部分科研机构的国家留学基金受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单位、部门系统)有关高校以外单位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3)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驻所在国馆区内留学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2024年各受理单位具体受理范围请参考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开展受理工作,有权退回超出其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对于超出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予接收。

  答:比如北京大学,在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有关高校”名录内,则北京大学的学生、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有关高校”以外的学生、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则经所在学校审核推荐,由所在地区的教育厅(教委)负责受理,比如北京市某家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受理。

  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类别:3月1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3月10-31日,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来审核。4月20日前,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受理单位务必确保4月20日前完成操作。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及博士研究生导师:5月1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5月10-31日,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来审核。6月20日前,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推选单位务必确保6月20日完成操作。

  答:不可以。3月31日和5月31日分别是两类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最后时间,之后信息平台将关闭网上报名功能,请申请人务必准备好,完成网报并提交相关材料。4月20日和6月20日是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和电子材料的最后时间,之后将不再受理材料。

  答:(1)资格审核检查: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照申请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核检查。(2)材料审核:按照《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修订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报名信息,确保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针对社会在职申请人,受理单位可视情况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如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以方便审核把关。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材料。

  答:各校根据项目指南并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对每位申请人至少组织二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同时需经所在机构的党、团组织负责人或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对申请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再经公示确定人选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推荐。各校根据学校实际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养、发展的潜在能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做评审、考察。《评审意见表》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答:(1)推荐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或教育厅等单位)的正式公函,须带发文文号,盖所在单位公章。(2)应明确当年受理及材料审核详细情况(可参考专栏中推荐公函模板)

  答: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有一定的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加强心理、精神、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并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推选单位应合理的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

  答:不需要。留学基金委不接收纸质材料,如受理单位要求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由受理单位留存。

  12.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否再次提交?

  答:不可以。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一旦受理单位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则没办法再次提交。故受理单位退回某人的申请材料前,务必与其本人联系并告知在关网前重新提交,否则就没办法报名。对于误操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受理单位能自行将其置为“待审核”并进行后续操作。

  答:受理单位审核通过之后,应点击“提交至留学基金委”,被推荐人的材料状态应为“受理单位上报(待基金委接收)”。

  答: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假如发现申请人误选受理单位,应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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