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4-25 11:01:14 浏览:21次

  济国资〔2021〕63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提升公司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促进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以及它各级权属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运营一段时间后,通过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做全面回顾和系统评价,与项目决策时预期的目标作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达到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一)科学规范原则。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决策程序、实施进度等情况,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形成规范的《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全面真实原则。从项目立项、论证、决策、实施、运营等方面全面真实反映情况。

  (三)定量定性结合原则。注重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过程、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定性评价与经营指标的量化对比分析有机结合。

  (四)查漏补缺原则。通过后评价仔细查找投资项目管理中的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六条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是采用对比法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价,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真实的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预期目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论意见、法律意见书、资产评定估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防范化解预案、首席财务官审核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五)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相关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八条凡是列入特别监管类和企业年度资本预算(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和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均要纳入后评价范围。市政府交办的任务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投资方向评价、项目论证决策过程评价、项目执行过程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等。

  第十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类型的不同,分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和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提纲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十一条企业是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后评价工作机制,负责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企业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必要时对有关投资项目组织并且开展后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应自投资项目完成投资满两年后,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完成后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时间以完工验收投入运营时间为准;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时间以工商注册或变更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聘请拥有相对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并形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出现重大情况或重要变动的投资项目,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依据后评价的结论和市国资委研究意见,调整方案推进项目进展或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首席财务官应对《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提出独立意见,对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投资事项应专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企业应将本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于每年9月30日前或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时间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有关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年度资本预算和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的重要借鉴以及评价企业董事会和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后评价结论不符合可研预期目标的投资项目,企业要出具详细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依据后评价结果,总结推广企业投资管理中的典型经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产金额来源、建设周期等。

  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法律意见、首席财务官审核、决策和审核过程等。

  项目是否属于企业主业,是不是满足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的策略规划等。

  项目前期应当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及专家论证、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法律意见、首席财务官审核、决策和审核等开展情况,是否合规。

  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筹措、采购招标、开工报批等开展情况,是不是满足程序规定。

  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进度、投资进度、质量控制、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执行情况;是否规范有序。

  ( 1 ) 符合等次标准:项目属于企业主业,符合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 2 ) 基本符合等次标准:项目基本属于企业主业,基本符合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 3 ) 不符合等次标准:项目不属于企业主业,不符合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2.对项目论证决策过程的评定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 2 )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 3 )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法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

  ( 2 )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 3 )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 国资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没有办法进行分析判断。

  ( 2 ) 良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基本实现或达到预期目标。

  ( 3 ) 较差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实现程度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

  ( 1 ) 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有利于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实现预期目标。

  ( 2 ) 基本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可基本保证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 3 ) 不可持续等次标准:不具备继续投入运营、实现预期目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主营业务、市场定位等。收购兼并项目还应简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构成、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现状等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尽职调查、审计评估、风险评估、法律意见、财务总监审核、决策和审核过程等。

  项目是否属于企业主业,是否符合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等。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应当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及专家论证、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法律意见、财务总监审核、决策和审核等开展情况,是否合规。

  主要包括包括股东各方对于投资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商登记或股权变更、治理结构调整、生产经营运转等开展情况,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营收、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实现程度;产能、工艺、质量等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

  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财务指标、技术水平、企业管理、产品竟争能力等因素的现实状况等。

  ( 1 ) 符合等次标准:项目属于企业主业,符合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 2 ) 基本符合等次标准:项目基本属于企业主业,基本符合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 3 ) 不符合等次标准:项目不属于企业主业,不符合济宁市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2.对项目论证决策过程的评定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 2 )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 3 )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管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法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

  ( 2 )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 3 )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 国资监管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无法进行分析判断。

  ( 2 ) 良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基本实现或达到预期目标。

  ( 3 ) 较差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指标与同行业中等水准(无法采集数据的,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数据作为参照值)有较大差距。

  ( 1 ) 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有利于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实现预期目标。

  ( 2 ) 基本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可基本保证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 3 ) 不可持续等次标准:不具备继续投入运营、实现预期目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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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营商环境】图文解读 关于对 济国资〔2021〕63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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