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3-01 02:20:37 浏览:21次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宿迁市区范围内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文件规定,运用专业方面技术手段,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进行评价与审查,合理确定项目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四条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自身的需求市财政局能够最终靠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合乎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和专家协助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原则上实行“三先三后”运行机制,即“先评审后立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

  第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评审范围:投资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评审,具体包括:

  (二)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评审方式包括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一)根据年度政府资本预算,结合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制定年度项目评审计划;

  (二)根据年度项目评审计划和项目进度,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及时向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申报项目评审;

  (四)建筑设计企业及时通过“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系统”线上报送具体审核资料,评审中心依规定和要求组织评审;

  (五)评审中心完成初步评审工作后,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出具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一)制定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评审行为,指导评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五)安排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一)组织编制项目评审计划,实施或组织协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建立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防控评审风险,保障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在规定时间向委托业务处室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对协审机构协审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报年度协审费用。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投资评审;

  (三)按要求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努力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财政部门项目预算安排、调整、执行和其他财政决策的重要参考是依据,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依据之一,是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出现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概算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评审。概算调整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对调整部分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暂缓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协审机构和专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其协审服务;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协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和法规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区财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补助)□PPP项目(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估算审核□概算审核□概算调整审核□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结算审核

  注:1.项目送审时,项目名称按市发改委立项文件内容填写;评审金额按实际需评审金额填写;如项目划分不同标段,请在项目情况介绍中予以说明。

  3.项目送审资料需有建筑设计企业、代建单位、编制单位印章,以及编制单位相关编制人员的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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