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4-23 07:51:36 浏览:15次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适应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办或评审中心)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一) 国家及地方有关财政资本预算、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定;

  (三)与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市场行情报价信息、同类项目造价、政府采购价、标准控制价及其他有关计价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不是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或委托备案的中介机构及备案的注册执业人员),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约定事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依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意见进行分级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5、实施委托评审项目,其二级复核后的评审结论,报市财政评审机构签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经被审方反馈后出具评审结论;

  6、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事先约定的,按日历天10天计算)未能签署意见的,视同接受评审结论并执行。评审机构在下达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1、根据初审评审结论(或委托的评审报告)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反馈意见,出具市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结论或意见);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联的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供,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设计、中介等有相关咨询资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按程序填报《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类评审联系单》,报送市财政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签转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尽快编制,或申请由市财政评审机构代为编审(仅限30万元以内项目),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来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非货币性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详细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产金额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编制,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确认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市财政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工程完工图、工程完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决算和建设双方承诺书等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最重要的包含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做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重点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不是满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实施工程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实施工程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方案是不是合理等。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不是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一)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三)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不是真的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三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投资支出评审,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其他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非货币性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不是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帐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不是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不是满足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不是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是否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不是满足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做评审。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有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有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事符合规定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市财政评审机构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最重要的包含: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1、项目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线、项目是不是满足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不是满足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不是真的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联的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机构法主要是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相应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含其聘用的与委托中介评审的备案人员,下同)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真实的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方面技术水平,对不一样的情况、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开性;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或与政府采购专家库共享,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三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一)市财政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岗位或团队,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与信息反馈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现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定工作底稿。

  (一)评审报告一定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委托中介评审的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分级复核后,交由中介机构评审负责人(法人代表)审签,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委托完成的协作评审报告,是作为市财政评审机构形成财政评审报告的重要依据。市财政评审结论按程序经财政评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事归档。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做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包含委托评审程序),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等分类专项。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一样的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专项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作比较,针对项目特点、时点风险等评审依据,详细分析说明其项目量、价、费等审减(增)原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体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第四十六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事项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其核减(增)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工程建设价格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等事项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或接受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编制与初审的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做项目评审。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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