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智能建筑、智能居住小区工程评选标准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4-17 21:06:36 浏览:15次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细则》(建科[2004]1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优秀智能建筑(综合、单项)智能居住小区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

  第三条“评优”本着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评优工作以系统功能评价为主,同时进行设计质量、集成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等。

  第四条“评优”依据:建设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50339-2003)、《智能建筑规划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列国家标准、《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DBJ14-S5-2004)等。

  第五条凡具有建设部或山东省智能化设计、系统集成、电子施工、通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建筑设计企业(甲方)均可申报,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申报的项目须经过有法定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做检测。有关专家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实际做综合评价。

  第六条参加“评优”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已全部结束。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施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连续运行三个月以上,没发生质量上的问题,无质量投诉。

  第七条联合申报的工程,每项工程只能由1个主申报单位。每项工程最多允许2家智能化系统分包商作为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单位,没有申报资格。

  第九条“评优”范围最重要的包含: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智能化系统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数字化管理示范项目等。

  二、未经过方案论证、设计评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报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的工程。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报省智能建筑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同一单位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顺序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8、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1份;9、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子系统质量等级验评资料一份;

  1、各表相关的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只写同意.

  3、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其中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以及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基本情况等各方面的文字描述与工程真实的情况必须一致,真实准确,如有变更,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

  第十三条评优工作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省建设厅和智能建筑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来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对拟获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专家经现场考察、网上公示后上报建设厅审批。

  第十六条对评优过程中荣获各种奖项的申报单位,由山东省建设厅授予奖牌。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工程招投标时参照评优获奖等级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搞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一经查实,撤销参加工程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对已获奖的工程建设项目,若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隐患或别的问题,省建设厅有权取消该工程的奖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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