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丨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3-08 02:07:32 浏览:15次

  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都办发〔2020〕24号),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降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控制价规范合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制,依据行业规范和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控制价评审工作由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属的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机构实施。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书报市发改局组织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项目控制价评审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合规”、“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原则。由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评审工作,统一出具项目控制价评审结果。

  (一)项目报审:项目业主按申报条件和自查资料准备,确认无误后,非涉密项目一律通过评审业务在线管理系统()报审,涉密项目通过线下向评审中心报审,业主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料审核:评审中心对报审项目材料的完整性、批复内容合规性和送审编制书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标准要求后正式受理;

  (三)项目分配:评审中心按任务分配办法确定评审机构。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的预算编制、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与评审机构联系,确实有必要进行沟通的,应通过评审中心进行;

  (四)项目初审:评审机构应对分配项目开展价格调查、核算量、价、费等评审工作,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评审中心;

  (五)中心抽查:评审中心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进行抽查,若察觉缺陷,及时责成评审机构调整修改;

  (六)业主复核:项目业主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要对评审意见逐条回复,存在争议,需提出原因并提供有关支撑材料,可向评审中心申请争议解决;

  (一)资料审核:评审中心在业主单位依次完成项目审批、技术审查、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即可通过管理系统申请项目评审,评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项目控制价初审时限:送审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评审机构4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审金额500万元—5000万元(含)以内项目,评审机构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审金额大于5000万元项目,评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三)涉及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项目,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建设进度要求,适当调整工作时限;

  (四)中心抽查:评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抽查,察觉缺陷,要求评审机构及时作出调整修改;

  (五)业主复核:项目业主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回复意见,回复意见需业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按要求回复初审意见或补充资料的,由业主方自行承担对应责任;

  (六)项目定审:项目业主对评审意见逐条回复认可后,评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定审,并拟定评审报告。

  (一)建立项目复审机制,由市政府安排或党组会确定对社会影响力较大、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实施复审;

  (二)复审机构的抽取由市发改局投资科负责,复审机构在15家评审机构里随机产生。

  针对评审差额率较大的项目,评审中心可组织专家顾问进行会审评判,确定最终金额。

  业主单位对评审意见有较大的控制价争议,先由评审机构和业主委托的控制价编制单位做内部复核,由评审机构形成文字报告后提交评审中心。针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应邀请专家顾问进行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专家应评判计算规则应用是不是正确和适当,如属计算规则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并由争议双方根据相关计算规则对工程量进行复核;

  专家根据设计文件、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序、工艺及定额工作内容做评判定额套用是不是正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若遇到多种解释且争议不能取得共识时,应采取与评审机构和控制价编制单位共同向上级造价管理部门咨询解决;

  有信息价的材料或设备,按照成都市造价信息中都江堰地区、成都市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市区、成都市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周边区县、四川省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的顺序进行选用;无信息价的材料或设备,由业主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及要求,评审机构进行询价并出具询价函。

  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规”原则,向评审中心出具项目控制价评审结果。

  (二)国家或省、市有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配套文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技术资料;

  (三)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建设价格信息,同类项目造价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研确定;

  (四)项目审批、项目设计、技术评审意见表、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评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按每2年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更新一次,进入评审中心评审机构名单的机构,具体由市发改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公开产生。

  送审项目的评审机构工作安排,由管理系统按机构中标排名顺序,采用两轮转的方式依次轮选,送审金额为50万(含)至500万元的项目,按中标排名先后顺序轮转;送审金额为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中标排名先后顺序另行轮转。

  (一)遵守职业道德,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相关专业造价(概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等进行工程控制价评审工作;

  (二)在评审工作中,负责审批项目的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是评审机构注册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与评审项目专业相对应的造价人员,出具评审意见时应进行内部复核,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进行控制价(变更)总价评审的项目,费用参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标准计算咨询费,按照合同约定咨询费用下浮30%并结合考核结果品迭确定支付评审咨询费。

  (一)单个项目评价考核满分10分,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效能(3分)、技术管理(5分)、争议解决(1分)、成果文件编制质量(1分),详见下表:

  未按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逾期1天扣1分。按次累加,扣完为止。

  1、评审机构应对成果数据全面复核,工程量准确,工程指标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取费文件及费率适当,无多项、漏项,无计算错误;2、具备内部复核机制。

  1、初审取费文件采取不正确,取费费率不当每处扣1分;2、评审意见未计量、计价或有误的,每处扣0.5分;3、评审成果未经过技术负责人内部复核扣1分。按次累加,扣完为止。

  争议解决需联合业主、评审机构、编制机构、设计单位,对项目争议提出解决意见,成果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四方签字确认。

  评审报告编制符合规范,反应内容完整,无原则性错误,签字、签章与实际作业人员一致。

  1、报告编制不符合标准文本格式要求的扣0.5分;2、评审意见不规范、反映内容不全,遗漏问题的扣0.5分。

  (二)处罚方式:单个项目考评得分≥8,全额支付评审服务费;8得分≥6,扣减评审费10%,暂停一轮评审委托;得分6,扣减评审费20%,暂停2轮项目评审委托;

  (三)经复审,招标控制价结论误差在3%(不含3%)—5%(包含5%)扣1分;结论误差在5%(不含5%)—8%(包含8%)扣2分;结论误差超过8%(不含8%)的,扣4分;

  第二十二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评审、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控制价评审按照《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都办发〔2016〕45号)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发改发〔2019〕5号)、《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发改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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