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全文)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3-06 20:49:58 浏览:15次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评审管理(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提高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56号)要求,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评审是指对项目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既定的标准,在项目立项决策前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是科技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项目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各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财政支持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二)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当与研究开发任务以及研究成果预期能够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相一致。预算总量可以参照同类研究开发活动合理的支出水平,在保障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进行。

  预算评审按“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在试点阶段,先在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8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施行。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评审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并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

  第五条预算评审专家是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重要支撑。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加强预算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预算评审专家库。做好对预算评审专家的培训,掌握国家和我省有关与预算评审相关的规定、方法、标准和行为准则等。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预算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预算评审的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审查、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评审、报告形成与提交等五个程序。课题预算评审工作主要通过会议方式组织。

  第九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等有关预算评审材料,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修改和补正。同时,对经费预算申报书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交预算评审专家组评审时参考。

  第十条预算评审工作一般要求在提交行政决策前完成。评审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预算评审;二是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建预算评审专家组。

  (一)预算评审专家应熟悉我省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相关的财政管理制度,熟悉项目相关研究任务及经费预算特点,在相关的技术、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应当吸收企业或行业专家参加。

  (二)预算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预算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其中经济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人数不得超过1人。预算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一般应由财务经济专家或熟悉财务的技术专家担任。

  (三)以下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直接参加该项目研究和管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评项目以充足理由正式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以及在以往的评估评审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专家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材料,使专家了解相关政策、预算评审活动的目的、原则、要求、方法及标准、行为准则,掌握评审活动的规范化要求。在正式召开专家评审会前,同评审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

  第十三条预算评审采用专家独立评审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评审结果负责。

  (一)专家独立评审。各参评专家根据预算申报材料和科技行政部门的初步分析参考意见,对照预算评审的规定,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

  (二)专家组评议。在充分独立评审的基础上,专家组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讨论和评议,由组长负责汇总形成评审专家组集体意见。专家组也可以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规模、预算问题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组织实地考察或听取被评审单位陈述和解释。如专家组对某些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中,应当阐明争议的问题及不同意见。

  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进行预算评审的,在技术论证专家组基础上,增加2—3名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经费一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预算评审专家组在预算评审工作结束时应当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规范的预算评审报告及参评专家评审意见表。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提交的预算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进行汇总讨论,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规定的预算评审方法,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运用适宜的评审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人员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加工化验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一)经费支出总量与项目研发任务目标是否一致。对照项目研发任务,比照预期能够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判断经费预算总量是否合理。

  (二)经费预算来源可靠性和比例结构的合理性。经费预算来源是否可靠,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经费、地方(部门)配套经费比例结构是否合理。配套经费的筹措能力和配套经费的投入力度可以作为项目优选的一个重要条件。财政已安排用于科技条件和学科建设等专项扶持的经费,不能作为预算自筹经费的来源。

  (三)项目资金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应当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及其相关财务资料。

  (四)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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