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2-14 00:36:10 浏览:15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一条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12号令规定应进行核准的资产评定估计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三)资产评定估计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资产评定估计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定估计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定估计的现场上班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定估计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察觉缺陷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

  第五条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最重要的包含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定估计工作情况和资产评定估计账面值、评估值等。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国务院批复文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五)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提交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定估计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第六条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核准会议。参加核准会议人员包括国资委聘请的专家、被审核企业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等。

  1.资产评估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架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2.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权属瑕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使用情况及盘点盈亏情况;

  3.评估要素介绍,包括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和对象,重大、特殊资产评定估计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的选取;

  6.评估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投资参数与资产评定估计、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对接情况;

  1.审计工作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架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2.所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对于特殊的编制基础或有模拟的企业架构,应当重点予以介绍;

  3.对所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重要重组行为及其会计处理等,说明事项及其影响金额;

  5.对于拟境外上市的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实施收购的核准项目,需说明所审计报表与境外报表之间净利润与净资产的主要差异项目及金额;

  2.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文件办理情况及其合规性,存在瑕疵的处理方法及其合规性承诺;

  第八条国资委聘请的专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工作要求,并签署保密承诺函。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重点对下列事项做审核: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不是满足有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三)评估方法运用是不是合理。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不是满足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技术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

  (四)评估依据是否适当。重点审核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评估准则的规定。重点审核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等。

  第九条评估报告需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独立提出意见。国资委组织专家与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交换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就专家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企业的解释和说明达不到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将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国资委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评估、审计、土地、矿业权等报告做补充完善,并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国资委。

  第十一条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答复意见及经修改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复审会。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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