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答复:关于应急预案评估与评审的区别?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3-31 13:33:57 浏览:15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对应急预案要不要修订作出结论。应急预案评估与评审的具体开展方式可参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回复时间: 2022-07-21

  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划线“文字”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部分为修改后最新内容):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理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一样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会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区域,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能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能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有几率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公司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公司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变化的;

  (六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察觉缺陷需要修订的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三)事故风险可能会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南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的基础要求、方法、内容及程序,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a) 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

  b) 熟悉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应急管理知识;

  d) 针对性。应急预案是否针对有几率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部位。

  e) 科学性。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响应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合理。

  f) 规范性。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g) 衔接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其他部门或单位预案是否衔接。

  应急预案评审分为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评审可采取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方式简单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和制订过程等内容做审查。形式评审的重点是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应急预案形式评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A。

  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从符合性、适用性、针对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要素评审包括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为细化评审,可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应急预案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表中的评审内容及要求进行对应分析,判断是否符合表中要求,发现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评审表,见附件B。

  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如应急预案中的危险源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简写或可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而是预案构成的基本要素,如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核检查。会议审查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组织,会议审查规模和参加人员根据应急预案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评审方法应按照第3章进行。

  e)讨论通过会议评审意见,参加会议评审人员签字。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C。

  评审组组长负责对各位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协调和归纳,综合提出预案评审的结论性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项做多元化的分析研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完善。反馈意见要求重新审查的,应根据相关要求重新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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