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体制机制问题的思考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3-30 05:56:52 浏览:15次

  为了正确地处理国家和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国家必须对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有明确的把握。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不能是地质勘查机构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相对权威的评审机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领导同志把储量评审的作用概括为审计、监督、仲裁、公证,生动地反映了其技术监督的本质。就像对食品、药品的技术监督关乎民生安全健康,对度量衡的技术监督关乎市场公平秩序一样,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技术监督则关乎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市场公平和矿业秩序稳定。对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乃至整个矿政管理来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都处于基础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单位没有根本利益分歧,储量评审环节尚且历次被证明不可或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关乎社会管理职能的技术监督手段更应当得到加强。但是在改革探索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往往又被削弱。究其原因,一是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深,宣传不够;二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原来叫做储量审批,其实不是行政审批,却在减少行政审批时被弱化了;三是盲目照搬外国做法。

  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我国等一些国家实行评审制,另有一些国家实行评估制,如加拿大。评审制由矿产勘查单位出报告,评审机构评审;评估制由评估机构直接出具评估报告。在评审制度下,勘查单位是执行系统,评审机构是监督系统,由两套系统来进行质量控制,质量保障程度高。评估制的质量保证靠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诚信保证质量,缺乏监督机制。

  据说,加拿大等国在评估机构和个人的权责划分上,更侧重于个人。例如,由独立地质师签署的勘查报告就可被市场采信。其实,我们对外国的情况知之不深。外国的独立地质师未必都可靠,不然就不会有臭名昭著的布桑事件。咱们不可以盲目照搬外国,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沿用评审制,评审机构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以机构负责为主,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我国对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制已经有58年的历史,其评审的内容虽然与经济有关,但侧重点是矿产地质技术,最终为开采设计服务,属于技术监督范畴。矿业权评估是近10年来随着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起来的,其评估的内容虽然立足于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性文件,但评估的结果是矿业权价值,为交易市场服务,属于经济中介性质。矿业权评估服务于竞争性领域,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市场化,由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管理,从10年实践结果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可行的。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服务于非竞争性领域,或者说主要是非竞争性领域,其最主要的任务是保障国家资源家底的准确性,虽然在工作衔接上与矿业权评估有紧密联系,但性质不同,因此不能简单模仿矿业权评估的管理模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曾为国家行政机构。1998年机构改革,行政机关编制紧缩,职能移交下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多成立评审中心,履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职责。后来进行改革探索,有的省份组建企业性质的中介公司,承接部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项目。目前各地储量评审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性质的中介公司,社团管理的评审机构等等,个别省的储量评审机构甚至没取得评审资格。有必要总结改革探索的经验教训,制定管理模式,统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体制机制。

  实践证明,评审机构没有编制、没有经费保障,向市场要钱,难免受制于评估委托人(矿业权人),长此以往,必然危及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甚至搞乱矿产资源储量账户,造成矿产资源家底不清的后果。

  笔者认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当前评审体制的最佳选择。建议着力与中编办沟通,明确储量评审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给足事业编制,力争自上而下解决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体制问题。

  考虑到争取事业编制的难度,和当前评审项目繁多的现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储量评审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评审项目,需要抓住重点。初步设想的掌控原则是,国家重要矿产资源,提供设计建设的项目,上市融资涉及广大股民利益的项目,一定要经过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备案。用作进一步地质勘查的阶段性(预查、普查等)报告项目,由地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评审。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由企业性质的中介评审公司评审。对中介评审公司的管理参照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模式,市场化机制运行,协会加强监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作为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的审查评价和鉴定验收环节,好像工厂设置的出厂验收环节对于产品质量一样,对于矿产勘查工作质量优劣肯定有相当的影响力,把关的宽严、评审的范围与重点,不但影响成果质量,而且对今后的矿产地质工作质量控制有重要引导作用。因此,一定要重视评审质量,保证足够的评审时间与精力,精准把握规范标准,公平公正,严把质量关,增强责任心,保持权威性,为国家负责,为企业负责,为社会负责,保持良好的国际信誉。但是,保证矿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只靠评审验收环节是不行的,必须综合治理,各负其责。评审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近年来,矿产地质工作质量下降的原因,一是一线技术力量薄弱;二是地勘单位质量控制制度松弛,逐级检查验收流于形式;三是多种非技术因素干扰;除此以外还有少数项目弄虚作假,不讲信用。所以,提高矿产地质工作质量的根本,首先要抓地质勘查单位。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以资质管理为抓手,奖优罚劣,促进质量的提高,对于弄虚作假事件必须严肃处理。当前实行的由矿业权人和项目勘查单位出具承诺书,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应当继续实行。

  那么,为了更好的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及其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量,设置一批相对权威的资源储量估算机构的可行性如何?首先,资源储量估算的正确性主要根据对矿体地质特征的把握,储量估算的方法、数学公式其实很简单。即使有专门的估算机构,也不能不允许各个地勘单位自行估算。第二,资源储量估算是矿产地质勘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认识地质客观规律的延续过程,把估算从勘查中割裂出来,有碍认识论的螺旋式上升。第三,假如一个单位搞勘查、另一个单位编报告,将有许多技术责任和著作权问题难于处理。所以专门的资源储量估算机构不应当成为政府主导的刚性的、与评审机构平分秋色的事业单位。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单位承揽报告编制和资源储量估算项目,或地勘单位承揽非本单位勘查项目的报告编制和资源储量估算工作,是现在已经存在的现象。从矿产勘查工作组织多样化的角度观察,此种现象合理合法。尤其是业主选择地质统计学方法估算资源储量,原地勘单位不熟悉地质统计学的时候,委托拥有成熟软件的企业估算就顺理成章。勘查与报告编制分别由两个单位承担的方式,有几率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点问题,评审实践中此类报告一般质量较差,虽然不能制止,但也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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