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EOD模式) 申报工作界面清单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3-18 02:30:57 浏览:15次

  EOD模式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是破解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瓶颈的有效途径,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在项目运作与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应用。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夯实区域“绿水青山”本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起到重要牵引带动作用。

  为积极引导金融资产金额的投入,加强金融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支撑,推进适宜金融支持的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谋划,实现供需有效结合,生态环境部主持建设了“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从项目融资角度积极引导金融资产金额的投入环境治理项目,让入库的EOD项目基本都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2022年3月,“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系统” 已上线并正式运行。继《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468号)后,项目改为常态化的申报入库,即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原则,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该系统线上申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论证评估同意后由线上提交生态环境部。

  中政智信深入研究和梳理国家有关政策、试点案例,特编制此工作界面清单方便政府、有意参与EOD项目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固废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修复、别的环境治理 1

  1、入库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化企业,或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

  3、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5000万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1亿元。

  PPP项目需满足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应适时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

  EOD项目要参考《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基本要求,确保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收益反哺、一体化实施。该文件强调:1)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依托项目承担单位仅为一个市场主体。2)强化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以系统解决区域突出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问题为基础,项目之间相互关联、有效融合,项目边界清晰,且须在项目层面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治理投入。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的EOD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50亿元;区县级政府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30亿元。

  2、项目边界清晰,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之间密切关联、充分融合,避免无关项目捆绑,组合实施的单体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3、除规范的PPP项目外,不涉及运营期间政府付费,不以土地出让收益、税收、预期新增财政收入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加强重点项目谋划,优化项目建设内容,力争在不依靠政府投入的情况下实现项目整体收益与成本平衡。

  4、EOD项目中生态环境治理内容需符合入库范围要求,且要有明确的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产业开发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空间管控等各项要求,项目实施中严格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资产处置等各项法规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项目规范实施,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科学确立环境治理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固废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修复、别的环境治理8项内容做区别确认环境治理具体工作内容

  2、生态治理项目,关联产业项目3、项目策划方案暨项目所在片区生态修复转型发展规划

  2、合理谋划关联产业项目。需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还要实现和环境治理项目的融合发展。实践中很常见的有生态农业、旅游、康养、科创、清洁能源等

  EOD项目落地模式包括PPP、ABO 或 流域治理+片区开发等方式,政府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竞争性谈判、授权委托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1、实施主体将拟入库EOD项目实施方案及可研报告、立项手续、承诺函等报至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由其通过该系统线上申报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并出具项目论证评估意见后,由线上提交生态环境部。

  2、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项目整体收益与成本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的投融资规划及资金平衡方案

  3、编制项目落地实施方案,确定项目的投融资架构、项目的交易结构、收益来源、回报机制、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边界、项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社会资本采购等事项

  1、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100号

  2、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1〕468号

  批注1: 关于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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