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于:小九直播APP下载 日期:2024-05-04 06:59:02 浏览:15次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的出库入库、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合同续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自查自纠情况及社会工作服务的效果等做综合评估。

  第七条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区民政部门能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在服务周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评估。

  第九条市、区民政部门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开展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熟悉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熟悉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工作及评估流程。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应当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业评估团队,其中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且熟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财务专员不少于1名,熟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执业律师不少于1名。

  (一)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者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

  (二)具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人员或者在高校及科研院所中从事社会工作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评估小组成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前3年内与被评估项目的承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二)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前3年内担任被评估项目的承接主体的理事、总干事、副总干事、机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前3年内是被评估项目承接主体的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被评估项目承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明确每项指标评估重点和评分标准,明确每项指标相对应的分值。市民政局能够准确的通过评估工作实际要对评估标准做调整。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能采用资料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来进行。民政部门以及评估机构应当重点评估项目运作情况(包括处理问题、提升能力、建立支持系统等)、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及有关人员对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包括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及时性、服务态度等)和评估承接主体专业性指标(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社会工作伦理和价值观的遵守、专业服务理论的运用和提炼、专业服务方法的运用、服务成效专业性测评及社会效益)等事项。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包括抽查评估和终期评估,抽查评估作为终期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抽查评估的结果纳入终期评估。

  (一)抽查评估。依托深圳市“智慧社工”信息平台,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度组织对执行时间1年以上的项目实施动态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并出具抽查评估报告。抽查评估重点考察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采购方满意度评价、项目执行管理、社工提供服务情况、财务管理规范等情况。

  (二)终期评估。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期届满前1个月组织对项目实施终期评估,全面综合地评估项目整体运行、履约状况、项目服务成效等情况,并出具终期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承接主体应当积极努力配合民政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估工作,根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及评估方要求提供项目基础运营、项目管理执行、项目产出与成效、社会效益、财务管理等指标的相关材料及项目执行记录。

  (三)说明、解释。评估机构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被评估对象。被评估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解释。

  (四)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复核被评估对象的说明、解释,综合评估情况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岗位数量、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履约情况、服务成效等指标内容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建议。

  (五)公示评估结果。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在全市社会工作信息平台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做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异议人。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将较大争议事项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发布评估结果。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全市社会工作信息平台发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89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79分以下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抽查评估中有一定的问题,由民政部门限期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

  (四)由民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记录诚信档案,作为承接主体参与其他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

  (五)承接主体是社会组织的,由民政部门建议移出下一年度市、区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推荐目录。

  (二)购买主体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由财政部门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工作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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